各县(市、区)教育技术(信息)中心,教育装备管理中心(站),龙港市社会事业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文教体局,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局各有关部门,市局直属各学校:
根据《浙江省教育技术中心关于开展2022年浙江省教育信息化研究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浙教技中心〔2022〕1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度省教育信息化研究课题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课题申报类别
(一)重点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
(二)专项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
(三)教育装备与实验教学单列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1年)。
二、课题申报条件
(一)重点课题:全市从事基础教育信息化实践或研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申报内容有重要理论和应用价值,课题负责人有开展相关研究的经验与成果;
(二)专项课题:全市从事基础教育信息化实践或研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
(三)教育装备与实验教学单列课题:从事中小学教育装备建设与管理、专业场馆(教室)建设与应用、学科实验教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
(四)各类别课题限额为独立分配,不满限额视为自动放弃,类别间的课题名额不作调剂;
(五)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申报人不是课题主持人或不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的;
2.课题的申报人(负责人)为2人以上的、1人同时申报两项或两项以上的;
3.正在承担省教育信息化研究课题而未结题的;
4.同一课题已在其他厅级及以上课题中立项的;
5.相同内容已申报浙江省教育信息化研究“教育领域数字化改革”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2.0”认定性课题并立项的。
三、申报截止时间
申请人申报时间:截至2022年4月3日。
市教育技术中心审核时间:2022年4月4日-8日。
请课题负责人务必在规定时间之内完成申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四、课题申报程序
申请人按要求提交《课题申报·评审表》(附件1)。市教育技术中心作为初审单位,向省课题办提交限额数量范围内的申报课题和汇总信息。
各县(市、区)和市局直属各学校按照《2022年度浙江省教育信息化研究课题申报分配数》(附件2)限额申报。
五、报送材料
(一)《课题申报·评审表》(一式两份,盖章后由温州市教育技术中心汇总上报省课题办,评审表含“申请者的承诺与成果使用授权”,需申报人亲笔签名)。
(二)各县(市、区)和市局直属学校填写申报汇总表(附件3)(一式一份),加盖公章后上报。
(三)同时上报以上报材料的电子文档(签名除外),并与上报的纸质材料完全一致。
(四)上述纸质材料请于2022年4月3日前寄送至温州市教育技术中心科研培训科吴德田,联系电话:88609880 ,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490号教育大楼804室;电子文档提交至邮箱tian3511@126.com。
(五)市中心将组织课题初审,择优推送至省课题办。
附件:1. 2022年浙江省教育信息化研究课题申报·评审表
3. 2022年度省教育信息化研究课题申报汇总表
4.浙江省教育信息化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温州市教育技术中心
2022年3月2日
附件1
总编号 | 评审总分 | 专家组签字 |
2022年浙江省教育信息化研究课题
申报、评审表
课题类别:
课题名称:
课题负责人: 职称: 职务:
成果形式: 完成时间:
单 位:
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申请者的承诺与成果使用授权 |
一、本人自愿申报浙江省教育信息化研究课题。本人认可所填写的《浙江省教育信息化研究课题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并承诺对所填写的课题“申报表”所涉及各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同意浙江省教育信息化研究课题领导小组有权使用课题“申报表”所有数据和资料。课题申请如获准立项,在研究工作中,接受浙江省教育信息化研究课题领导小组及其委托部门的管理,并对以下约定信守承诺: 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我国政府签署加入的相关国际知识产权规定。 2.遵循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科学设计研究方案,采用适当的研究方法,如期完成研究任务,取得预期研究成果。 3.尊重他人的知识贡献。客观、公正、准确地介绍和评论已有学术成果。凡引用他人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加以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均如实说明。 4.恪守学术道德。在研究过程中,不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杜绝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在成果发表时,不重复发表研究成果。在成果分享时,对课题负责人和参与者的各自贡献均在成果中以明确方式标明。在成果署名时,不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不在未参与研究的成果中挂名,不为未参与研究工作的人员挂名。 5.维护学术尊严。保持学者尊严,增强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浙江省教育信息化研究课题声誉,不以课题名义牟取不当利益。 6.遵循科研规范。课题研究名称、课题研究组织、研究主体内容、研究成果形式与课题申请书和立项通知书相一致。若有重要变更,向浙江省教育信息化研究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同意。 7.标明课题研究的支持者。以明确方式标明为课题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非课题组个人和集体。 8.正确表达科研成果。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二、作为课题研究者或主要承担者,本人完全了解浙江省教育信息化研究课题有关管理规定,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特授权浙江省教育信息化研究课题领导小组,有权保留或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课题成果的原件、复印件、摘要和电子版;有权公布课题研究成果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同意以影印、缩印、扫描、出版等形式复制、保存、汇编课题研究成果,允许课题研究成果被他人查阅和借阅;有权推广科研成果,允许将课题研究成果通过内部报告、学术会议、专业报刊、大众媒体、专门网站、评奖等形式进行宣传、试验和培训。
申请人(签章):________
年 月 日
|
课题组其它成员的有关情况 | 姓名 | 课题内分工 | 工作单位 | 职务或职称 | ||
所在 单位 意见 |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初审 单位 意见 |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省 评 审 组 意 见 |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说
明 | 本次课题申报必须附有详细的研究方案,研究方案应按规范要求设计,字数为5000以内,并包含有以下内容: 1.选题:选题的意义和价值,本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2.内容:本课题的研究目标、主要内容、研究方法、重点难点分析和研究步骤等。 3.预期成果:本课题理论创新程度或实际价值,研究成果等。 4.前期准备:为本课题研究已做的前期准备工作(已收集的数据,进行的调查研究,完成的部分初稿等),课题负责人已有与本课题相关的研究成果和参考文献(各限填10项)。
说明: 1.本部分内容不能出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课题组成员和地区等具体信息。 2.本部分内容请另存为WORD文档,文件名称为:课题方案。
| |||||
注:此表可复制和加页。
附件2
2022年度浙江省教育信息化研究课题申报分配数(温州市)
鹿城 | 龙湾 | 瓯海 | 洞头 | 乐清 | 瑞安 | 永嘉 | 平阳 | 苍南 | 文成 | 泰顺 | 龙港 | 浙南产业集聚区 | 市局直属单位 | 市局直属学校 | 合计 | |
重点课题申报数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2 | 11 | |||||
专项课题申报数 | 3 | 3 | 3 | 2 | 3 | 3 | 3 | 3 | 3 | 2 | 2 | 2 | 2 | 各1个 | 各1个 | 77 |
教育装备与实验教学单列课题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3 | 17 |
合计 | 5 | 5 | 5 | 3 | 5 | 5 | 5 | 5 | 5 | 3 | 3 | 3 | 3 | 9 | 43 | 105 |
注:各类别课题限额为独立分配,不满限额视为自动放弃,类别间的课题名额不作调剂
附件3
2022年度省教育信息化研究课题申报汇总表(温州市)
县(市、区)或学校
序号 | 课题名称 | 课题类别 | 负责人姓名 | 单位 | 联系电话(手机)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浙江省教育信息化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教育信息化研究课题的管理,适应我省教育信息化特别是基础教育信息化发展的需要,促进教育信息技术研究的深入发展,参照《全国教育信息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我省教育信息化实践与研究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教育信息化研究课题必须坚持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循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解决信息技术教育教学应用实践和研究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促进我省教育信息化发展。课题的研究目标和内容明确具体,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研究结果富有成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教育信息化研究的各类立项课题。
第四条 浙江省教育信息化研究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浙江省教育信息化研究课题领导小组由浙江省教育技术中心(浙江省教育系统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是课题管理实施的职能部门,下设浙江省教育信息化研究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课题办”),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订和实施规划、负责审批课题和日常管理、组织学术交流、组织成果评奖、推广科研成果等。省课题办设在浙江省教育技术中心科研培训部。
第六条 组建全省教育信息化研究专家库,由课题办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组织专家,制定全省教育信息技术研究规划、课题指南,评审年度课题,鉴定课题成果,提供学术指导和专业咨询。
第三章 课题的分类
第七条 根据研究的重要性和研究范围,浙江省教育信息化研究课题分为 :浙江省教育信息化研究重点课题(简称“省重点课题”,编号序列为ETB)、浙江省教育信息化研究专项课题(简称“省专项课题”,编号序列为ETC),浙江省教育信息化研究单列课题(简称“省单列课题”,编号序列为ETD)
第八条 省重点课题指在专项课题研究基础上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的,在信息化建设与发展领域具有重大理论和应用价值的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三年,最多不超过四年。
第九条 省专项课题指教育信息化某一具体领域的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两年,最多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省单列课题指为推动或配合重要的教育信息化专项工作而组织的研究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 以上研究周期从课题立项通知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根据我省教育信息化发展需要,省课题办将不定期设立重大课题。新增课题另行编号。
第四章 课题的申报
第十三条 浙江省教育信息化研究课题,面向全省从事基础教育信息化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浙江省教育信息化研究课题每年申报一次,具体申报流程为:个人申报——基层管理单位(设区市教育技术中心和义乌市教育技术中心)限额审核推荐——省课题办立项评审——公示拟立项名单——公布立项名单。
第十五条 研究机构、教育信息化产业单位申报的课题,或者需要跨设区市范围开展研究的,直接向课题办申报。
第十六条 课题申报人必须实际主持课题的研究工作,并在研究工作中承担实质性任务。
第十七条 课题申报人不得同时申报两项及以上课题,不得通过不同渠道申报同一内容课题。
第十八条 已有浙江省教育信息化研究在研课题或同一研究内容已在省级及以上立项的均不得申报。
第十九条 有被省课题办撤项的课题申报人自撤项之年起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五章 课题的管理
第二十条 课题负责人应实际参与课题研究,并确保课题研究的开展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要求;课题负责人有管理、约束课题组成员的义务;课题负责人需对与课题有关的活动全面负责。
第二十一条 基层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所在或所辖部门的省信息化研究课题开展检查、监督和指导,可以通过自查、抽查、交叉检查等方式确保课题开展的有序性和规范性。对存在问题的课题及时上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课题办对拟立项的课题进行公示后公布,对在研课题履行检查、监督和指导职责,对需要变更、撤项的课题审核处理,对符合结题要求的课题办理结题手续并颁发结题证书。
第六章 课题的变更、延期与撤项
第二十三条 课题原则上需按照课题申报方案开展课题研究,在研究过程中确需对课题负责人、课题名称、课题负责人单位和管理单位等信息进行变更的,需由原课题负责人提出并填写“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相关人员签字、单位盖章并报送基层课题管理部门同意,省课题办审核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四条 重点课题研究周期三年,专项课题研究周期两年,单列课题研究周期为一年。课题根据研究进展可提前结题。确因研究进展需要延期的,课题负责人须在原定研究周期截止前半年向课题结题管理部门申请延期手续,并报省课题办备案。重点课题研究周期至多不得超过四年,专项课题研究周期至多不得超过三年,单列课题研究周期至多不得超过两年。课题不能因办理过变更手续而延长研究周期,未能按时结题的课题予以撤项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课题研究质量,省课题办对存在以下情况的课题进行撤项处理:
1.课题政治方向不正确;
2.超出课题规定的研究周期;
3.课题存在较严重的学术失范行为;
4.课题存在权属问题且不能解决;
5.以课题名义牟取不当利益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6.课题存在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课题的结题
第二十六条 课题按期完成后,原则上最终成果均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凡涉及政治、民族、宗教、军事等敏感问题和其他重大舆情相关的研究成果,须先鉴定、领取结题证书后再出版或发表。
第二十七条 课题主要研究内容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及以上论文的重点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或具有网络出版资质的电子刊物)上发表1篇及以上论文的专项课题和单列课题可免于鉴定。发表的论文以出刊为准,且须在发表刊物中注明“课题类别 + 课题名称 + 课题立项号”,课题负责人至少有一篇论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获得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科研管理部门二等奖及以上,省政府、省教育行政部门或科研管理部门三等奖及以上,或被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和厅级以上行政部门采纳的成果可免于鉴定。
第二十八条 免于鉴定的课题须提供相关符合条件的原件或加盖基层管理单位审核公章的复印件一份,在省课题办备案后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九条 课题鉴定采取会议鉴定和通讯鉴定两种方式。成果鉴定组原则上由五位专家组成,超过五位时须呈单数。鉴定专家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课题成果申报人所在单位的专家原则上不能参加鉴定。
第三十条 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鉴定专家分别给出个人书面鉴定意见、分项评定成果等级、能否通过课题鉴定的明确意见。鉴定组织单位根据4/5鉴定专家的意见确定课题是否通过鉴定。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组专家集体评议,鉴定组将集体形成的综合性鉴定意见、成果等级评定和能否通过课题鉴定的明确意见报鉴定组织单位,经省课题办审核后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
第三十一条 编号为ETC系列课题的结题要求可由基层管理单位(设区市教育技术中心)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结题要求,报省课题办审批备案后遵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编号为ETD系列课题的结题要求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制定结题要求,报省课题办审批备案后遵照执行。
第八章 课题的经费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教育信息化研究立项课题的研究经费,原则上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第九章 课题的评奖
第三十四条 省课题办每三年组织一次浙江省教育信息化研究课题优秀成果奖的评选,候选成果在已结题的成果中产生,由基层管理单位(设区市教育技术中心和义乌市教育技术中心)限额推荐。
第三十五条 获奖成果经公示后由省课题管理办公室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十章 课题的推广
第三十六条 省课题办有权保留报送课题成果的原件、复印件、摘要和电子版,在注明权属的情况下公布课题研究成果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在注明权属的情况下课题成果供他人查阅和借阅。
第三十七条 省课题办有权推广课题的研究成果,在注明权属的情况下通过内部报告、学术会议、报刊书籍、数字媒体等形式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宣传、试验和推广。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浙江省教育信息化研究课题领导小组。
二○一九年十一月